宗教生活中的禁忌是一種常見的現象,本質上是人們信仰和崇拜神秘的異己力量和神聖的宗教物件的一種宗教行為。由於人們對神秘力量和神聖物件在觀念上有所意識,在體驗上有所感受,一般就會在情緒上產生驚奇、恐懼、畏布以及尊敬、愛戴等宗教情感。這種敬畏感往往在行為上表現出來,在人與神秘力量和神聖物件的關係上,體現為對自己行為上的限制和禁戒規定,這就是宗教禁忌。在原始時代的自發宗教中,宗教禁忌包含在經由傳統的積澱而形成的習俗之中,在後來的人為宗教中,則往往通過教義規定,成為規範化的宗教戒律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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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忌行為也有世俗性的。如我國封建時代帝王的名諱就是法定的禁忌,違者按律處置。有些禁忌雖已列入宗教禁戒之中,但其內容和性質則屬於世俗生活中人們行為準則的宗教化,本質上仍是非宗教的。著名伊斯蘭教神學家愛勒吉斯爾的《回教真相》長篇開列了伊斯蘭教關於穆斯林性格方面、語言方面、和行為方面的戒條,其中相當一部分就是世俗性道德規範戒條化而成為宗教的禁戒。世俗性禁忌與宗教性禁忌都是震懾於某種「權威」而限制自己的行為,這是其共同之點。但兩種禁戒規定所針對的物件是完全不同的。世俗性禁忌是震懾和屈服于人間的權威;宗教性禁忌則是震懾和屈服于超人間的權威──神秘力量或神聖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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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宗教學者把宗教禁忌說成是巫術的一種。這在某些方面有一定道理。因為,如果我們接受弗雷澤的觀點,認為巫術的原理是類似律──類感巫術和接觸律──接觸巫術的話,那麼,禁忌的情況也有類似之處,信仰圖騰的民族禁吃圖騰動物,孕婦禁吃兔肉(害怕因此而生出兔唇之子),即是以同類感應為其思想原則;有些民族禁止進入聖地,接觸聖供,在神聖的宗教節日不許發生性行為,此類禁忌即是以接觸感染為其思想原則。但是禁忌與巫術又有原則性的不同。巫術對神秘力量和神聖物的態度不是純粹的謙卑和屈服,而是旨在通過某種方式力圖控制和支配它,使之為己所用;禁忌對神秘力量和神聖物的態度則是敬拜和畏布,它力圖控制和限制自己的行為,以免干犯神秘力量和神聖物,使之不為己害。因此,在表現形式上,巫術是積極的、進取性的,禁忌則是消極的、防範性的;在目的上,巫術是為了達到某種有利於己的目的,禁忌則是為了避免某種有害於己的結果發生。通過上述各方面的分析比較,我們認為,宗教禁忌作為宗教處理和對待人─神(神秘力量和神聖物)關係的方法和一種手段,是介於巫術與祈禱之間的一種類型。關於巫術與禁忌的聯繫與區別,可從波利尼西亞人的「塔布」(taboo或tabu的音譯)現象得到清楚的說明。波利尼西亞人信仰和崇拜一種他們稱之為「瑪納」的神秘力量。他們相信凡是具瑪納力量的人或物都是危險的,不可接觸,是為「塔布」。酋長、頭人、巫師、祭司等人物,舉行宗教儀式的場所,被認為有神靈居住的聖地,為神靈使用的聖物,以及某些鳥獸草木和食物都被視為具有瑪納,因而皆為塔布。人在非常的時候(如出征打仗時、打獵時、妊娠期、月經期)也被視為塔布。塔布可以轉移,本來不是塔布的,頭人和祭司可以將他們的瑪納轉至其上,使之成為塔布。對於具有瑪納力的塔布,規定有嚴格的禁令和戒律,人們不得隨意接觸,否則必將受到超自然的災難性懲罰,輕者危及個人,重則禍延氏族。在這種情況下,便必須舉行特定的巫術儀式予以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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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波利尼西亞的「塔布」現象可以看到,它作為一種典型的宗教禁忌,與巫術既有聯繫又有區別。塔布產生於對瑪納的恐懼,而巫術則是為了控制瑪納的危險,以解除塔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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