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伊斯蘭教法的角度來看,所有食物原則上都是合法的、潔淨的;而非法的、污穢的食物則是有限的、例外的。
關於陸地動物,《古蘭經》說:“他創造了牲畜,你們可以其毛和皮禦寒,可以其乳和肉充饑,還有許多益處。”(16:5)
關於海洋動物,《古蘭經》說:“海裏的動物和食物,對於你們是合法的,可以供你們和旅行者享受。”(5:96)“他制服海洋,以便你們漁取其中的鮮肉,做你們的食品。”(16:14)
關於植物,《古蘭經》說:“他為你們而生產莊稼、油橄欖、椰棗、葡萄和各種果實。對於能思維的民眾,此中確有一種跡象。”(16:11)
伊斯蘭教將各種各樣的陸地動物和海洋動物及其乳汁均作為穆斯林的合法食物,同時也將各種各樣的植物,無論是野生或種植的均作為合法食物,而非法食物則限定在一定的範圍內。《古蘭經》說:“你說:在我所受的啟示裏,我不能發現人所不得吃的食物;除非是自死物,或流出的血液,或豬肉,因為它們確是不潔的或是誦非真主之名而宰的犯罪物。"凡為勢所迫,非出自願,且不過分的人,(雖吃禁物,毫無罪過),因為你的主確是至赦的,確是至慈的。”(6:145)
為了避免使合法的成為非法的,使非法的成為合法的,《古蘭經》警告那些信口開河,隨意裁決合法與非法的人說:“你們對於自己所敍述的事不要妄言:‘這是合法的,那是違法的’。以致你們假借真主的名義而造謠。假借真主的名義而造謠者必不成功。”(16:145) 然後,《古蘭經》又強調了非法的食物:“他只禁止你們吃自死物、血液、豬肉,以及誦非真主之名而屠宰者。”(16:115)
以上《古蘭經》明文清楚地說明了食物中合法與非法的原則,因為安拉創造的一切都是有益於人類的。伊斯蘭教在食物方面為穆斯林提供一切方便,教法定為非法的、不可食的食物極其有限,定為非法的食物可以用一句話概括,即污穢的。定為合法的食物也可以用一句話概括,即潔淨的。《古蘭經》說:“他命令他們行善,禁止他們作惡,准許他們吃佳美的食物,禁戒他們吃污穢的食物。”(7:157)潔淨的食物即為合法的、有益的,污穢的食物即為非法的、有害的。
海洋動物
《古蘭經》多次提到海洋,從而使穆斯林一方面知道了海洋對人類的貢獻和稗益,另一方面也知道了安拉的大能和奇跡。海洋裏的動物千奇百態,種類繁多。《古蘭經》在論及海洋動物時說:“他制服海洋,以便你們漁取其中的鮮肉,做你們的食品;或採取其中的珠寶,做你們的裝飾。”(16:14)“海裏的動物和食物,對於你們是合法的,可以供你們和旅行者享受。”(16:14)
聖訓也提到了海洋動物,艾布胡萊勒傳述,使者說:“潔淨的水,其中的死物也是潔淨的”。伊本馬哲傳述,使者說:“兩種死物,兩類血對我們是合法的,兩種死物即死鯨魚和死螞蚱;兩類血即肝臟和脾臟內的血。”還說:“安拉為人類宰殺了海洋裏的動物。”賈比爾傳述:“我們曾與哈比特部落戰鬥,我們的首領是艾比•歐拜德。當時,我們非常饑餓,我們發現了一條從末見過的死鯨魚,叫作抹香魚,我們吃了半個月,艾布歐拜德還肯了一塊骨頭。我們繼續前進,當我們到達麥迪那時,我們向使者提起此事,他說,你們吃安拉賜給你們的食物,安拉與你們同在,他使你們果腹,他賜予你們的,你們就吃。”以上是《古蘭經》與聖訓對海洋動物的原則性律例。
根據以上《古蘭經》與聖訓的原則以及各教法學派的主張,茲將可食與不可食的海洋動物總結如下:
一、因故死亡的魚類,可食。眾學者對此意見完全一致。
二、如果魚類屬於自然死亡,哈乃斐學派認為不可食,其他學派認為可食。
三、非魚類的海洋動物,哈乃斐學派認為不可食,其他學派認為可食。但沙斐儀與罕伯裏認
為個別動物不可食,如鱷魚因其兇殘,鰻魚因其毒性,烏龜因其醜惡而不可食。
陸地動物
為了明確可食的陸地動物,必須首先瞭解《古蘭經》和聖訓規定的不可食動物,然後才能確定陸地動物中的可食與不可食的種類和原則。
《古蘭經》多處提到不可食的動物,如:“他只禁戒你們吃自死物、血液、豬肉,以及誦非真主之名而宰殺的動物。”(2:173)“禁止你們吃自死物、血液、豬肉,以及誦非真主之名而宰殺的、勒死的、捶死的、跌死的、抵死的、野獸吃剩的動物,但宰殺後才死的,仍然可以吃;禁止你們吃在神石上宰殺的。”(5:3)在“牲畜章”又中再次強調了不可食的食物,“你說:‘在我所受的啟示裏,我不能發現人所不能吃的食物,除非是自死物,或流出的血液,或豬肉—因為它確是不潔的—或是誦非真主之名而宰的犯罪物。”(6:145)
聖訓也確定了不可食的動物,使者說:“禁止食用所有有獠牙的猛獸,有爪的飛禽”。艾哈買德和鐵密濟傳述,“使者禁止食用馴服的驢和騾子肉,也禁止食用所有有獠牙的猛獸,有爪的飛禽。”
《古蘭經》和聖訓禁止食用的陸地動物如下:
一、自死物。除非例外,所有動物原則上都是可食的,關鍵在於動物是自死的還是宰殺的。
這一原則是衡量陸地動物可食與不可食的標準,螞蚱除外。
二、豬。《古蘭經》“黃牛章”、“牲畜章”和“筵席章”都明文將豬作為禁戒物。各教法
學派一致認為,豬—無論大小、公母—其肉、油、骨頭、皮、毛均為禁食的範疇。
三、非誦安拉之名宰殺的。可食的陸地動物必須經過誦安拉之名宰殺,才能作為合法的食物。
如誦非安拉之名而宰殺的,即正是牛羊,亦不可食。
四、打死的動物。用石塊或木棍擊打動物致死,即非宰殺而死的動物。蒙昧時期的人們曾用
木棍猛擊動物,打死後食用。
五、摔死的動物。即將動物從高處摔下致死,無論是從山上摔下或摔在井裏致死的動物均不
可食。
六、互相殘殺而死的動物。因動物互相攻擊死亡或受傷末經宰殺而死的動物不可食。
七、猛獸吃過的動物。猛獸指的是帶獠牙的野獸,如獅子、豺狼等,或是有爪的飛禽,如隼、
兀鷹等。這些動物捕捉到的獵物,吃過後剩餘的肉為不可食。阿拉伯人曾吃這種剩餘的、
未經宰殺的動物肉,伊斯蘭教禁止了這種現象。如果這些動物尚有生命,可宰殺後食用,
因為《古蘭經》說:“禁止你們吃自死物、血液、豬肉,以及誦非真主之名而宰殺的、
勒死的、捶死的、跌死的、觸死的、野獸吃剩的動物,但宰殺後才死的,仍然可以吃。”
(6:3)
八、在神石上宰殺的。神石即曾經樹立在天房周圍的石塊,蒙昧時期有些人將其視為佛象,
在這些石塊上宰殺動物被認為是為偶象獻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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