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百里學派約創始于九世紀,最後形成於十二世紀,創始人是艾哈邁德·伊本·罕白裏。該學派認為立法的根據只能是權威的《古蘭經》和“聖訓”,而且只能逐字逐句地解釋,不能引伸擴張;堅決反對以個人的意見和自由思想創制教法;主張先知的戰友、門弟子的話勝過“模擬”法;輕視“公議”原則。該派以堅持經典傳統,由於執行教示過於嚴格,引起了其他學派和統治者的不滿。該學派盛行于伊拉克、敘利亞、埃及、和沙烏地阿拉伯。
罕伯裏學派認為動物原則上都是可食的,不可食的動物極為有限。以下將可食與不可食的動物的界線和原則總結如下:
(1)陸地動物—除了極少數例外—無論是馴服或野生的,原則上均屬於可食。
(2)例外的極少部分,要麼是根據經訓明文,要麼是根據其本性而作出可食或不可食的判斷。
(3)根據經訓明文判斷的動物,如豬,其本質為污穢的。而馴服的驢、騾子,即使不屬於形象醜惡、秉性兇殘、習性骯髒之類,仍不可食,但可作其他用途,如運輸等。而豬不但禁食,也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4)習性骯髒,喜食腐屍或污穢物的動物,如兀鷹、狗、烏鴉、鷲等;形象醜惡,人的天性難以接受的動物,如老鼠、猴子等;秉性兇殘,帶有獠牙的猛獸和帶有爪的飛禽,如老虎、隼等均為不可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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