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立克學派,又稱“聖訓派”。八世紀時由馬立克·本·艾奈斯(715~759)所創。該派在制定教法時,主要依據《古蘭經》、“聖訓”和麥迪那的習慣法(即“公例”);教法學體系則直接建立在“聖訓”之上,對“聖訓”的引用注重正文,而不重視傳述世系;同時該派提出了“伊斯提斯拉赫原則”,即為社會利益可修改“聖訓”的原則;另外,還提出了“伊吉馬爾”原則,即“一致意見”原則,認為提出的伊斯蘭教法問題要征得當時麥迪那人的意見。該派產生時,由於強調經、訓的作用,曾受到正統派的擁護,一度在希賈茲、巴士拉等地占主導地位。阿巴斯王朝時期,由於官方推崇哈乃斐學派,該派的影響日漸衰微。現在,在北非和巴林地區仍有不少奉者。
馬立克學派認為所有兇殘的動物均為禁食的範疇,如獅子、老虎、豹子、狼等,狗以及馴服的驢、騾子也屬禁食之列。
形象醜惡的動物,如大象、蜥蜴、刺蝟等,該派有的學者認為可食,有的學者認為不可食。 還認為兇猛、帶爪的飛禽不可食。
海洋動物—無論是魚或是類似的動物,也無論是因故死亡或自然死亡—均可食。
陸地上沒有對照物的海洋動物屬於可食,但兩棲動物不可食,如青蛙、螃蟹、水蛇等,而鱷魚、烏龜等由於形象醜惡,秉性兇殘而不可食。
其依據是聖訓:“自潔又可潔淨它物的水中之動物為潔淨。”至於不屬於魚類的海洋動物,如水豬、水狗等也屬於可食的,其依據是《古蘭經》文:“海裏的動物和食物,對於你們是合法的,可以供你們和旅行者享受。”(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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