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訓誡,是穆罕默德創教傳道活動的一項主要內容,它構成伊斯蘭教體系的的一個重要方面。伊斯蘭教的道德倫理觀,儘管打著真主天啟的名號,但仍和任何一種道德觀念一樣,本身並不具有超階級的普遍性和超時代的永恆性,而是當時阿拉伯世界人─人社會關係的反映,帶有特定階級的印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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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罕默德領導的伊斯蘭教運動,實質上是一場具有深刻的政治、經濟、倫理涵義的社會運動。它有一個重要的特點:一神信仰與阿拉伯半島政治上的統一,宗教與社會倫理在運動中緊密地結合起來。穆氏在宗教神學上宣傳信仰唯一的真主、信使者、信前定、信宿命、信來是、信天堂地獄,用一神信仰替在氏族部落制基礎上產生的傳統多神信仰,為統一阿拉伯半島、建立民族國家提供了統一的意識形式。在社會倫理方面,由於氏族部落制社會的解體和私有制階級社會的發展,傳統的習俗、禮法、道德觀念隨著人─人社會關係的變革日益瀕臨崩潰,穆罕默德便在宗教運動中不斷以真主的名義發佈各種啟示,調整社會關係,提出和建立一系列穆斯林應該遵行的行為規範和宗教律法,把信眾納入新的社會關係之中。早在麥迪那時期,他就創立了政教合一的伊斯蘭教徒公社「烏瑪」(Umma)。一方面組織信徒群眾從事政治軍事鬥爭,同時又組織他們的宗教生活,還要處理他們之間的各種民事和刑事糾紛,規範和調節他們的行為。因此,穆罕默德就人們的各種社會關係(經濟關係、財產關係、政治關係、人倫關係……)訂立了一大套細緻而又具體的規定。這些規定既具有道德誡命的意義,又具有宗教律法的性質。隨著伊斯蘭教在阿拉伯半島和周圍廣大地區的勝利和哈裏發封建大帝國的建立,伊斯蘭教和它所宣揚的社會政治倫理觀念成了帝國的上層建築。歷史事實證明,伊斯蘭教及其社會倫理思想,從其開始之日起,就是穆罕默德所代表的私有制和剝削基節(奴隸主、商業貴族)的意識形態,後來則成為帝國統治階級的精神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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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罕默德在《古蘭經》中所表現出來的倫理道德思想,突出強調個人行為的善惡。它不再依靠已趨解體的氏族部落社會的習慣法,而代之以真主的末日審判和賞善罰惡,企圖以此來維護和保證人的道德生活。它也不像基督教那樣宣揚人有「原罪」以待耶穌基督的救贖,而完全訴諸于個人行為本身的道德責任,聽命于真主的公正無私的審判。它認為任何人都得對自己的行為承擔道德責任,無善不報、無惡不罰。任何人都不能逃脫真主的審判,任何行為都因其善惡的性質和程度而得到相應的報償。在這裏,人人在真主面前平等,沒有階級的區分。但是,《古蘭經》所理解的善惡卻是歷史的具體的範疇,是當時階級關係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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